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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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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稅捐處印製後,存置鄉(鎮、市)公所或村里
      辦公處,備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二)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
      料,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前項資料,經辦人員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完成檢查。如發現有新
      、增、改建房屋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者,應即簽報派
      員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四)為期便民起見,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依納稅人申
      報契稅、遺產稅之資料,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再由納稅人重複向
      房屋稅主辦單位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應提示當事人檢
      附繼承建物所有權狀或分割協議書辦理對都市計畫區域外新建房屋
      ,並可委託鄉鎮村里幹事提供新建房屋資料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並核發查報費或輔導申報費。
二、加強房屋稅籍管理:
(一)稅籍之管理:
      1.房屋稅籍紀錄表,應逐件加蓋經辦人及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授
        權核定有關人員之印章,以昭慎重。
      2.房屋稅籍紀錄表採活頁,並應按村里別裝訂,逐頁編號。
      3.房屋稅籍紀錄表裝訂成冊後,應加封面、底面。
      4.房屋稅籍冊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關係納稅人之權益,經辦人員
        應負責妥善保管,並維護完整。
      5.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變更等之申報書,暨其他房
        屋課稅資料之通報書,應依公文處理規則依序辦理,不得積壓。
      上項課稅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情形,並應設置課稅資料登記簿詳為記
      載,以備查考。
(二)稅籍之釐正:
      1.房屋稅籍之釐正,應根據申報、通報、調查及行政救濟確定之資
        料,填具稅籍異動釐正通報表,簽報核定。
      2.稅籍如須刪改或更正,應將原記載事項劃紅色雙線註銷,並須註
        明異動原因、日期及核准文號,加蓋經辦人印章,以明責任。
      3.房屋之改建、增建,如須另填造稅籍紀錄表,應將原表加蓋「作
        廢」戳記作廢,並黏附於新表之後。如有不敷黏貼時,得浮貼附
        表或增添紀錄表次頁,並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於騎縫上。
      4.特殊原因核准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列冊登記,並定期檢
        查,如減免原因消滅,應簽報核定後,憑以釐正稅籍、恢復課稅
        。
      5.稅籍之釐正,除註銷部分應使用紅色墨水外,其餘記載事項,一
        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不得以鉛筆記載。
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一)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
      定標準辦理。
(二)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由股
      長核定;房屋現值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者暨財政部函頒「簡化評定房
      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三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特殊房屋由主管課長或分處主任核定。
(三)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應擬訂計畫逐年分區辦理房屋稅籍清
      查,原則上每年清查四分之一,每四年全面清查一次,凡列入清查
      之鄉、鎮、市、區,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否
      ,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
(四)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應行更正事項,應依規
      定設立或釐正稅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外,應即通報電作
      單位處理。
(五)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
      籍清查工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四、加強便民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另行指派
      人員調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
      依照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五、督導與考核:
(一)房屋稅籍清查,稅捐稽徵機關應指派審核員、主管科長、分局主任
      、股長分區負責督導並就已清查之房屋予以抽查,抽查百分比,原
      則上應不低於百分之一。至抽查情形應作成紀錄,並裝訂成冊,以
      便查考。
(二)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依照本縣「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
      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注意事項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