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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函頒「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及一百零四年 九月十八日台財庫字第一○四○○六二○六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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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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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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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函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彙整揭露事項
(一)每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各鄉(鎮、市)公所每月五日前將核章後之前一個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函報本府。
(二)公共債務決算數資訊
1.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公共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中上一年度年報
之實際數修改為決算數,並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2.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自編決算數)
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審定決算數)
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三)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負債及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於「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
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資訊系統」填報上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
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並列印報
表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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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網站揭露事項
(一)公共債務情形
1.公告時間:固定每月十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2.公告地點:各鄉(鎮、市)公所網站首頁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區。
3.公告內容:
(1)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2)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4)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二)依財政紀律法公布事項
1.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與各月執行情形
(1)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者,於接獲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核定債務改善計
畫十日內填報「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及「彰化縣○
○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
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2)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核定償債計畫十日內填
報「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及「彰化縣○○鄉(鎮、市)
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
一個月執行情形。
(3)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核定函
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2.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
(1)按季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
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填報並公布截至本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
及上年度十二月底向特種基金調度資訊。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應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一個月會計月
報。
(三)公告內容說明
1.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公共
債務未償餘額」,係以「實際數」表達,並以「萬元」為單位。
2.「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
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公布之上上月各鄉(鎮、市)公所
轄區內現住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五
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
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4.「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公
布向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總預算、特別預算及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
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若暫無調度結束日期,需將原因填寫於備註欄。
(四)範例:
彰化縣○○鄉(鎮、市)公所最新債務訊息
一、截至○○年○○月底止,本公所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一)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二)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三)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千元。
(四)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為○○萬元。
二、依據財政紀律法規定公布事項如下:
(一)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
(二)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
(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比率達法定債限百分之九十者)
(三)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比率達法定債限百分之九十者)
(四)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
(一年以上或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比率超出法定債限者)
(五)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償債進度表。(一年以上或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比率超出法定債限者)
三、相關檔案(csv檔案格式):
(一)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訊息。
(附表一)
(二)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附表二)
(三)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
(附表三)
(四)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附表四)
(五)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
(附表五)
(六)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附表六) |
註:除一月份公共債務資訊調整於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
(遇例假日順延)前公告外,每月十日公告前一個月之公共債
務資訊;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按季更新。
(五)各鄉(鎮、市)公所於每月十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其中向非營
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係按季更新。上開揭露事項應另
以CSV檔案格式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其中公共債
務訊息(附表一)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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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年度結束之出納事務整理期限,應函報本府及於網站揭露之當年度十二月份債務報表及資訊,調整於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函報並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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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於各級政府就預算籌編、執行、追加(減)預算及決算時均應符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相關規定,爰請各鄉(鎮、市)公所就一年以上公共債務舉債額度及未償餘額之預算數、實際數、決算數、以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實際數,均應符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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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成效:執行情形本府將列入年度對各鄉(鎮、市)財政收支考核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