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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重大兒虐個案處理及評估檢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保護字第109012697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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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衛部護字第 1051460594 號函
    成立「彰化縣重大兒虐個案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重
    大兒虐評估小組),透過改善跨專業網絡協調及介入策略之方法,建
    立有效之預防機制,以周延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是類案
    件之檢討流程及後續列管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事件範圍:彰化縣轄內兒少因遭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重
    大虐待事件,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個案。
三、本府評估小組成員由縣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指
    派警政委員、社政委員、教育委員、衛生委員;外聘委員三至五人,
    由實務工作者、學者、律師、醫師等委員至少一人組成,其外聘委員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評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評估小組委員任期兩年一任,得連續指派或聘任之。倘因本職務異
    動,其指派委員身分自然消失,由召集人重新指派之。
五、重大兒虐案件處理作業方式:
(一)第一階段
      1.本府社會處或彰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
        中心)接獲通報後立即緊急介入救援,並協同檢警啟動調查機制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
        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
        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
        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案件承辦人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4.本府社會處或防治中心於案件發生後,由單位發言人統一回應媒
        體說明案件初步處理情形、依法應辦事項及後續安置輔導措施,
        並依案件發展過程適度對外說明,且應謹守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
        私之保密原則。
(二)第二階段
      1.案件發生十日內召集人應召開評估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主
        持評估小組會議時,由社政委員主持,並由案件承辦人提出案件
        報告(含書面及口頭),接受評估小組督導。
      2.各網絡單位應依「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會議綜合報
        告表」,事先就內部檢討結果提供具體說明,供重大兒虐個案跨
        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成員協助檢視,並予以補充或修正等,另針對
        會議結論請各網絡單位加強改善之事項,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
(三)第三階段
      案件發生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報告,並送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其
      報告內容包括:蒐集資訊並進行可能致死因素初步分析、釐清問題
      並界定危險因子、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具體改善措施與建議、
      發展預防策略等,並積極補強本縣兒童保護系統。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支應;所需書表格式,依中央主管機關
    所定格式。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