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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為推動學前融合教育工作,以提升學前 特殊教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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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且安置於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普通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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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對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得依需求, 申請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幼兒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提 供特殊教育教學或諮詢服務。 (二)身心障礙幼兒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 師助理人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心障礙幼兒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或訓練服務。 (四)身心障礙幼兒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心障礙幼兒有學習調整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相關人 力協助進行報讀、手語翻譯、製作特殊學習資料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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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之普通班,需減少班級人數者,應先行召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 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審議減少班級人數零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 ,不在此限),並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提報本縣相關會議審核。班 級人數低於二十人時,不予酌減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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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之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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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相關事宜依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辦理,該班班級導師,應有優先參 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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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經本縣相關會議決議酌減班級人數,應在新 學年度或幼兒轉出時,始得依規定酌減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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