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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1 2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07730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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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
    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本府所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殊教育學生
    對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
    案件,特設本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指
    派教育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
        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
    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本職進退 。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本府解
    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本府依前條規定,遴聘適
    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
    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
    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
    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
    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