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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8 0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25787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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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補充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特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小進修部)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縣視實際需要於每一鄉、鎮、縣轄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進修部為原則,其設置標準由本府教育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小進修部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以一年為原則;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五、國小進修部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圖書、電腦等設備。
六、國小進修部由校長綜理校務,下置進修部主任、人事、會計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國小進修部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
(一)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標準計支;工友支領加班費,每週最多三小時。
(二)教師兼進修部主任依同學制同層級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進修部主任,其工作補助費按鐘點費計支。
七、國小進修部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國小與進修部兼代課合計以每週九節為限,外聘合格教師每週不得超過四節,各按授課節數,依國小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八、國小進修部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教師兼任進修部主管職務、導師,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九、國小進修部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餘依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依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要點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一、國小進修部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開學前招收新生未達十五人者,則不予開班,如連續二年招生均未達十五人者,得專案報准開班。
十二、國小進修部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其經費編列有困難時,報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