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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 能力,以補充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 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特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國民教育 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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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簡稱國小 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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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視實際需要於每一鄉、鎮、縣轄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補校為原則 ,其設置標準由本府教育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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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 以一年為原則;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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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圖書、電腦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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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 人事、會計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另 以編組表定之,國小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 (一)校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鐘點 費支給規定」支給標準計支;工友支領加班費,每週最多 3 小時 。 (二)教師兼校務主任依同學制同層級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但同 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補校校務主任,其工作補助費按鐘點費計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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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小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 授課節數,國小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每週九節為限,外聘合格教師每 週不得超過四節,各依授課節數,比照國小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 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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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國小補校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兼任,比照國民小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
師費。 教師兼任附設補習學校主管職務、導師,按教育部「公立中小
學教師職務 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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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小補校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 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 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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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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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小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開學前招收 新生未達十五人者,則不予開班,如連續二年招生均未達十五人者 ,得專案報准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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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其經費編列有困難時, 報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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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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