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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照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 務作業,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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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縣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務作業,依據當年度 臺閩地區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 務作業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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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倘經達成遷調而不前往達成遷調之鄉(鎮、市) 立幼兒園或國小附設幼兒園接受審查或未報到者,原服務之鄉(鎮、 市)立幼兒園或國小附設幼兒園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 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該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五年內不 得申請遷調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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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國小附設幼兒園為辦理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須經 附幼所屬學校同意,申請現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本縣鄉(鎮 、市)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係經由本府辦理公開甄 選進用者,始得委託本府辦理現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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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遷調委員會議 決後下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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