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30 04: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12199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類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級之運作,
    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特殊生)融合於正常教學環境,依據
    教育法第十三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
    位設置人員進用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輔導對象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身障生):係指經彰化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生
      ,具有巡迴輔導特殊教育需求者。
(二)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係指經鑑輔會鑑定通過,具有
      資優生身分,且未安置於資優資源班或未接受特殊教育方案服務者。
      
三、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已設置不分類巡迴輔導班為主,並得依身障生
    生理感官或特定需求設置各類班型,本縣巡迴輔導班類型如下:   
(一)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二)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
(三)視障巡迴輔導班。
(四)聽語障巡迴輔導班。
(五)情緒行為障礙(含自閉症)巡迴輔導班。
(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巡迴輔導班(以下簡稱巡迴班)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以上班別可依教學及特殊生屬性,以任務編組方式另行設置各巡迴輔導
    小組,各巡迴班三班(含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不足三班者合併其他
    班型達三班(含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該組之組務發展及其他相
    關事宜,召集人由巡迴輔導教師兼任,每週減授二節課,若有特殊狀況
    經報本府核定最多酌減四節課。
四、巡迴班教師得為下列之服務內容:
(一)直接教學:依特殊生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以個別或分組方式
      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間接服務:以特殊生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
      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對特殊生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
      ,與其協同教學。
    巡迴班之各項運作,應接受該輔導類別學者專家輔導及本府教育處之
    督導。
五、巡迴輔導召集人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二)列席、出席相關會議及主持組務會議。
(三)規劃教師專業社群或成長活動。
(四)彙整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成果,並提報置相關會議以供審議。
六、巡迴輔導教師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巡迴班導師職責:
      1.協助編制學校推動與執行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2.教材教具之申請及採購。
      3.提供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課程計畫諮詢與協助彙整。
      4.提供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班級經營之諮詢。
      5.協助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之鑑定安置工作。
      6.提供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諮詢。
(二)巡迴班專任教師及導師職責:
      1.接受巡迴輔導學生之資料建置及個案管理。
      2.與普通班教師共同討論課程規劃及課程調整。
      3.執行課程教學調整、行為輔導及支持服務。
      4.參與教師專業成長活動、教材研發及輔具之使用。
      5.協助學校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6.協助學校篩選、鑑定評估及安置工作之推動。
      7.協助學校落實特殊生轉銜輔導與服務。
      8.於輔導後二週內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寫輔導紀錄。
      9.定期參與組內、個案研討及相關會議等事宜。
      10.協助處理親師溝通、家庭聯繫及學生偶發事件、申訴事宜。
七、各類巡迴輔導組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特殊生輔導原則,經各召集人
    確認並報本府同意後始得施行。
八、巡迴輔導教師除支給各教育階段教師待遇外,並依規定核領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九、巡迴輔導教師派案原則:
(一)由學校提出巡迴輔導申請,經本府派員評估審核後,依當學期總人數於新學期
      開學日前統籌分配。
(二)以各類巡迴輔導教師專長及所編制學校就近巡迴輔導為原則,採區域性派案
      分配服務學生,如因考量教師專長、師生比例及學生需求得由本府視需要彈
      性調整。
(三)特定障礙類別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教學規劃為主,配合身障生之核心障礙與
      需求採不分教育階段別派案。
(四)身障生於學期中安置場所如有異動,由已安置學校之巡迴輔導教師提供特殊
      教育教學及支持服務,若無者則本府指派鄰近學校巡輔教師協助之。
(五)資優生以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課程教學規劃為主,採不同階段及資優類別派案。
十、巡迴輔導教師授課節數與排課方式:
(一)授課節數:
      1.依「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
        規定辦理。
      2.教師每週課表應提送編制學校審查,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學期中及第二學期若有變更,應於開學後第二週內
        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排課方式:
      1.外加方式:只運用彈性學習課程時間,不列在學習總節數內的時段安排特
        殊生至另一場所進行教學,上課時間如:特殊生班(週)會、早自修、導師
        時間等。學習時間須依據教師授課節數之每節上課分鐘安排。
      2.抽離方式:利用特殊生原班全抽之科目,上課時間安排至另一場所提供相
        同科目之服務。
      3.合作諮詢: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普通班教師有關特殊生之學習、生活、人
        際互動等輔導技巧,共同實施融合教育課程活動(包含入班服務、合作或
        協同教學及諮詢服務等)。
      排課時間應與受巡迴輔導學校協調後安排。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管理如下: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巡迴輔導教師授課以公差登記,並得支領旅費,
      旅費由本府教育處依年度預算酌予增減補助;惟如巡迴輔導駐點於單一學校,
      且無往返所屬學校之事實者,不得支領旅費。
(二)巡迴輔導教師授課時段得考量交通路程,應已返回所屬學校為原則,準備教學
      或連繫輔導相關事宜。
(三)巡迴輔導教師因請假或出差無法進行排定之輔導時,須事先告知學校及家長,
      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另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理課規定辦理;如依上述規定應由學校遴聘合格
      人員代理(代課)卻無法聘用時,得以下列方式替代:
      1.由其他現職但跨編制學校之巡迴輔導教師擔任代理(代課)人員,並由請假教師
        知所屬學校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及旅費。
      2.由受巡迴輔導之學校校內教師擔任代理(代課)人員,並由請假教師之所屬學校
        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四)擔任巡迴輔導教師之代理(代課)人員,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旅費,
      旅費由本府教育處專款補助。
(五)巡迴輔導教師上班時間內參與進修、研習及其他校務相關之配合事項,由所屬學校
      依規定本權責核定。
(六)其餘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應主動配合輔導工作如下:
(一)積極提供巡迴輔導教師適性教學空間、教學設備及授課安排。
(二)接受巡迴輔導學校須以團隊合作方式,對特殊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
      輔導計畫,其參與人員以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主,並應依規定召開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會議,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備查。
(三)接受巡迴輔導學校應與巡迴輔導教師合作,協助完成鑑定安置、課程與教學
      等工作。
(四)學期中服務個案如有所變動(如轉學等),受巡迴輔導學校應函文本府進行服務
      個案派案變更。
(五)接受巡迴輔導學校應主動紀錄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服務狀況並提供協助,於二週
      內至特殊教育通報網進行通報。
十三、巡迴班之各運作,應接受本府教育處之督導。
      鑑輔會應定期針對巡迴輔導教師工作之職責進行考核,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
      表現待改進者予以追蹤輔導。
十四、巡迴輔導教師授課時所需旅費及相關費用(如教材編製費、輔具購置費、雜費等)
     由本府預算及中央特殊教育相關補助款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