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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 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本縣學生 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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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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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 之,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 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 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 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 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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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 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 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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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科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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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視本縣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本縣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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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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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單位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 關局(處)單位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處、本縣所屬 學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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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縣學生事務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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