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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在
家教育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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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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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業於本縣所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 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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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家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
不含二、七、八月)。
(二)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長期安置於政府立案社會福
利機構者,每月最多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
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補助款額度,依其差額
給付,如差額額度超過補助款,仍依補助款額度補助之)。所稱規
定收費標準係以衛生福利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辦法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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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九、十、十一、十二月之教育補
助費)及三月(申請當年度一、三、四、五、六月之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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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如有不符第四點各款者,即喪失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資格,且自資 格喪失次月起不得支領本補助費,已支領者應繳還。 (二)該生設籍學校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適當使用在家教育補助,以發 揮其應有之效能,若有不當使用者,得專案簽請收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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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但得視本府財源情形 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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