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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29734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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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在
    家教育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業於本縣所轄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
      案者。
四、在家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
      不含二、七、八月)。
(二)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長期安置於政府立案社會福
      利機構者,每月最多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
      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補助款額度,依其差額
      給付,如差額額度超過補助款,仍依補助款額度補助之)。所稱規
      定收費標準係以衛生福利部訂頒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辦法為依據。
五、申請手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九、十、十一、十二月之教育補
      助費)及三月(申請當年度一、三、四、五、六月之教育補助費)
      。
六、附則:
(一)如有不符第四點各款者,即喪失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資格,且自資
      格喪失次月起不得支領本補助費,已支領者應繳還。
(二)該生設籍學校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適當使用在家教育補助,以發
      揮其應有之效能,若有不當使用者,得專案簽請收回補助款。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但得視本府財源情形
    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