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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使用 點字書或大字體教科書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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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以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並經本縣鑑 輔會安置就讀公私立國中小學設有學籍者,上述所稱身心障礙者,係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視覺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且經本縣視障巡迴教師輔導評估 需要使用點字書或大字體教科書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需要使用點字書或大字體教科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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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件(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或經鑑輔會審核通過文件或視障巡迴教師核章的文件)、填妥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第一學期教科書補助款)及三月 (申請前一年度第二學期之教科書補助款)。 (三)每名學生以實際購買所有科目的書款總額覈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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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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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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