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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縣有動產暨非消耗品遺失或毀損 時之處理時效及應變能力,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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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適用範圍為本府經管各項縣有動產暨非消耗品(以下簡稱財物 )。 (一)所稱「動產」為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 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二)「非消耗品」係指公用物品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質料堅固不易 損耗、不屬於前述動產之設備、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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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程序所稱「遺失或毀損」係指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事故、竊盜 、疏忽等人為因素,致有財物遺失、受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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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財物遺失或毀損時處理作業程序如下(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財物遺失或毀損案件發生後,財物保管人應繕具「彰化縣政府動產 (非消耗品)遺失毀損案件報告書」(附表一)併相關附件簽報機 關首長。 1 報告書內容應敘明事件發生人事時地物及經過、遺失原因、責任 分析及處理方式等。 2 因竊盜或事故致財物遺失或毀損者,應向警察單位備案並取得報 案三聯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併案陳報。 (二)配合相關管理單位查調以釐清責任。 財物保管人應配合本府相關管理單位(行政處、財政處及主計處等 )查調遺失或毀損原因以釐清有無善盡保管人責任。如有未盡保管 人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及行政上責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予減 輕。 (三)辦理賠償事宜。 1 財物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依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 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之規定辦理。 2 本府行政處財物管理人員開具繳庫單據後,由應負賠償責任人持 單據至本府台銀櫃台繳納賠償金,如逾期未繳,應依法請求償還 。 (四)檢附相關文件送審。 財物保管人應填具「彰化縣政府經管縣有動產(非消耗品)遺失、 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查核報告表」一式四份(附表二),並 檢附原奉准簽及報告書正本、繳庫收據影本等資料,送本府行政處 財物管理人員,俾利彙轉主管單位(財政處)函送彰化縣審計室審 核。 (五)俟審計室審核結果函復後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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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程序未規定者,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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