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支持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
使父母安心就業之目標為宗旨,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
|
二、本補充規定實施之方式為彰化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提出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申請,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
|
三、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兒童為對象。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
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
|
四、辦理方式: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委
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
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
(一)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
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
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二)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
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
|
五、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不得占用正式上課時間。
服務時間:自放學後起實施,最晚至下午七時。 |
|
六、本補充規定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必須
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
量,並報經本府核准。
(二)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
過二十五人。
(三)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兒童,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
數。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
|
七、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
保員。
(二)曾任國民中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處等相關單位
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者
。
(六)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向學生諮商
中心申請專業專任輔導人員為之。
(七)學校或受託人遴聘第五款資格人員有困難時,經學校同意後,得報經本
府核准酌減該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
|
八、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以多元活潑為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
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且依兒童需求設計探索學習、藝文教學等,豐富
教學內涵。 |
|
九、本服務收費基準如下(以新臺幣計):
(一)學校自辦收費基準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依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收費,或依「學校自辦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固定金額收費一覽表」固定金額收費(如附件)。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四○○元×服務總節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二六○元×上班時間服務總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節數÷○‧七÷學生數)+( │
│ │四○○元×下班時間服務總節 │
│ │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三)學校自辦之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四)學校應視參加人數及開班數,採同年級平均人數或同年段平均人數,依
本點第一款方式計算或附件所列標準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
同年級兒童相同上課時數收費應一致,以維公平性。參加兒童未滿十五
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本府核定收費標準百分之二十,並
應報本府核准。
(五)第一款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
依比例減收費用。
(六)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
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
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
分之三十為原則。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
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應
優先支付鐘點費。
(七)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費用之收取、退還及支用應依彰化縣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及相關會計法令,以代
收代辦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
兒童,由學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九)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一班兒童滿二十人,前款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
一人。
(十)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及原住民等弱勢兒童應以分散編班為原則。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兒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
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
|
十、本服務之費用減收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開班後未逾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
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
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開班後本服務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辦本服務,應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校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當日無法開辦本服務,得申請無法開
辦日數退費。
(七)兒童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隔離期間退費
。
(八)兒童因個人因素請假不得申請退費。 |
|
十一、其他
(一)各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期間得邀請教育志工協助本服務之人員,指導
兒童學習,擴大服務效能。
(二)本府為辦理本服務,得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
導委員會,督導評鑑各校執行狀況,並辦理評選績優學校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