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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院臺教字第一○四○○三三○七九 號函核定「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二)總統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五○七九一號 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三)教育部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五○○八五六○ 三 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教育部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五○○九一八九 五 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 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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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 (四)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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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彰化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班(群、科、組) 為規劃單位,申請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申請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優質學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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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對象及資格 凡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皆能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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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名額比率 (一)一百零七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 生名額之百分之二十;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 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 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甄試入學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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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與任務 (一)「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1.組織成員 由彰化縣政府籌組,縣長擔任召集人,教育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員包含教育處代表、中央宣導團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 )代表團員及指定參與成員、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代表 (含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及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國民中學 行政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 組成,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 2.組織任務 (1)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經本縣教 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下達。 (2)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 需求之相關分析資料,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之 分年度目標值、特色招生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3)研議其他有關特色招生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1.組織成員 包含教育部代表、教育處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專家、測 驗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教師組織代表, 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2.組織任務 受理並審查本區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審查結果提報 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核准之學校及名額。 (三)「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招委員 會) 1.組織成員 由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聯合籌組,成員包含辦理特 色招生之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 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2.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1.組織成員 由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2.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特色招生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等學校 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 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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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辦及審查規範 (一)申辦規範 1.申辦特色課程方向: (1)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 求等因素,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 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或群科特色課程。 (2)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 、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2.申辦特色招生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五月底前提出申請 。 3.申辦計畫書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1)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 之影響評估、與招生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招生區內國 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 :學生來源)。 (3)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 (4)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 (5)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 招生、招生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 錄取等實施方式)。 (6)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 、心理輔導、轉銜與未來進路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含招生未額滿之編班方式)。 (8)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 申請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應附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 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4.特色課程內容應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並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 程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課程內容若逾課程綱要之規範時,得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為原則。 5.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科學班,如申 請辦理甄選入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經報各主管機關核 准後辦理。 (二)審查方式 1.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考試分發入學或職業類科甄選入 學應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審查會提出申辦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 ,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2.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檢核表 詳附表一): (1)學校評鑑優良:申請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學校經主管機關認 證為優質。 (2)辦理特色招生目標清楚與課程特色相符、理由具信服力。 (3)課程規劃具特色,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 、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4)特色課程實施可行性:含師資、設備、教學資源及與校內外與 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 科技部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不足 情形等。 (6)學生表現優異,如: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 覽、技能證照檢定等各項成果、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指定科目 考試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 (7)相關教學設備充足無虞,切合特色招生班級實施各項教學之需 求。 (8)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9)辦理方式規劃:以聯合招生為主,測驗方式採聯合命題或單獨 命題,其他辦理方式包括編班方式、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 容及計分方式、決定錄取方式等。 3.審查會審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 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倘前一年有未招滿之情形者,請審慎提 列招生名額。 4.審查會於辦理前一年九月底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5.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 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審查會公告期限內書面申復。 (三)核定結果 1.經核准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自核定辦理學年度起,三年內(含 核定辦理學年度)免提申辦計畫。 2.如欲變更招生班(群、科、組)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辦及審 核規範辦理,惟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比率不得超過總核定招生名 額之百分之二十。 3.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後,須 將特色招生成果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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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學辦理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 擇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辦理類別 1.考試分發入學:獲核准辦理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2.甄選入學: (1)特殊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 及科學班。 (2)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二)招生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應採聯合辦理招生為原則 ;單一班(群、科、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 獨招生。 (三)命題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應採聯合命題為原則,各 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 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前項招生方式為單獨 招生者,則得單獨籌組命題委員會,本上述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 驗專責機構命題。 (四)測驗內容 1.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科測驗,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 語、數學、社會、自然等五學科,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 理。 2.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計分 方式,若採口試不可超過總成績百分之十,書面審查不可超過總 成績百分之三十,且應於簡章載明計分標準。甄選入學之班別如 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 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門檻。惟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 類科之術科測驗,應能符應國中課程綱要為原則。 (五)入學依據 1.考試分發入學: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之 依據。 2.甄選入學: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甄選入學之依據。 (六)特殊身分學生優待方式 1.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殊身分學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 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 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 2.特殊身分學生之優待方式,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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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追蹤輔導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接受本府及各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 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 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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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期效益 (一)建立學校辦學特色,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 (二)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培育多元優秀人才。 (三)提供適性教學環境,鼓勵學生追求卓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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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要點經彰化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送教育部備查,自 一百零七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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