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規範彰化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主辦會計人員職務代理
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補充規定,並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及會計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
|
二、各主計機構職務代理,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出國(含假日出國)。
(四)因案停職或休職。
(五)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修編,
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者。
(二)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者。 |
|
三、本處依所屬主計機構地緣及業務性質,分為機關(含動物防疫所、戶
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公所、高中、國中小、國小兩校併設等主
(會)計室,分別排排定主辦會計人員職務第一至第三順位代理人。
各主計機構職務之代理,應依前項所定順位代理。但排由一人代理確
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
各主計機構符合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職務代理情形者,除第二款有期間
七日(以工作日計)以上及第三款情形者,應先期呈報本處發文派代,
其餘依各機關差勤處理並自行商請職務代理人代理。 |
|
四、主辦會計人員有佐理人員者,其佐理人員為當然代理人;佐理人員二
人以上者其代理順序由主辦會計人員自行排訂,報本處備查。代理人
職等資格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
代理;如由其他機關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
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
|
五、各主計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落實職務之代理:
(一)各主計機構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使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
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二)被代理人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並連帶負責,且留下聯絡
方式,俾協助處理緊急事宜。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
核准者外,不得留待被代理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負責盡職,成
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四)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或核派他人時,即解除代理,並辦妥相關
交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