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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有關工作之執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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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重大廉能決策之諮詢、建議事項: 1.本府宣示之廉能方針,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規劃決策方案 ,送由本會執行秘書彙提本會報告。 2.經本會決定之廉能決策,分交有關機關(單位)研擬計畫提本會 評議。 (二)重大廉能計畫之諮詢、評議事項: 1.重大廉能決策之主辦機關(單位),應將具體實施計畫提報本會 評議,其結果以府函分行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2.各有關機關(單位)應將辦理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或成果,送 由本會執行秘書彙提本會報告。 (三)廉能工作之興革建議事項: 本會對於所提之興利、除弊、提昇行政效能之興革建議事項,由本 會執行秘書單位彙整,經有關單位研議後研訂具體可行措施交付執 行。 (四)廉能工作執行績效之評議事項: 各單位對於本會經決議後交付執行案件,應於下次會時,提出辦理 或執行情形,本會予執行績效之評議。 (五)重大違反廉能案件之事後監督、評議事項: 對於有關機關(單位)人員發生違反廉能之案件,經司法單位判決 後,應提出就有關該違反廉能案件發生原因及日後之防制措施之研 討及建議報告,本會就其報告予監督、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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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依任務作業執行要領與原則: (一)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之督導、評議事項: 1.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經查係屬一般性違反廉能事證者,則 由本會執行秘書交政風單位依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提會報告,本 會對其處理結果予以評議。 2.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經查係屬重大案件者,交由權責單位 依法辦理蒐證、查察等法定程序,一經被起訴,有關單位應提出 就該違反廉能案件發生原因及日後應如何採取防制措施之研討報 告,本會對其提出之研討報告,予以督導、評議、建議。 (二)委員提供機關各項應興應革建議事項之處理原則: 1.對於委員在會中提出有關本機關之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應做成 紀錄編號列管。 2.對於委員平時提供有關本機關之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本執行 秘書單位應做成紀錄列管,應速依業務性質簽請機關權責單位提 出因應回報,並回覆徵求建議之委員對其因應提供意見。 (三)委員建議各項廉能事項之處理、管考: 1.對於委員無論是在會中或平時提供本執行秘書單位有關本機關之 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編號列管。 2.本會秘書單位依業務性質簽請機關權責單位,針對委員所提應興 應革建議事項要求提出因應,並對所採取之因應措施提報本會評 議,經決議後交付執行,於下次會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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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諮詢範圍如下: (一)有關違反廉能事項、原因及防制措施之研討及建議。 (二)有關廉能法令修訂之建議及其他有關促進廉能事項。 (三)案件蒐證後缺失之檢討及建議事項。 (四)公共工程專業知識之諮詢。 (五)有關公共工程問題及其弊端防制之研討及建議。 (六)會計專業知識之諮詢。 (七)有關政府採購專業知識及其相關法令修訂之諮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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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風單位人員執行本會交付任務時,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位)、人 員應配合之。但有關搜索、扣押、移送等手續,均應依法由權責單位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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