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政府廉政委員會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177586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有關工作之執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重大廉能決策之諮詢、建議事項:
      1.本府宣示之廉能方針,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規劃決策方案
        ,送由本會執行秘書彙提本會報告。
      2.經本會決定之廉能決策,分交有關機關(單位)研擬計畫提本會
        評議。
(二)重大廉能計畫之諮詢、評議事項:
      1.重大廉能決策之主辦機關(單位),應將具體實施計畫提報本會
        評議,其結果以府函分行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2.各有關機關(單位)應將辦理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或成果,送
        由本會執行秘書彙提本會報告。
(三)廉能工作之興革建議事項:
      本會對於所提之興利、除弊、提昇行政效能之興革建議事項,由本
      會執行秘書單位彙整,經有關單位研議後研訂具體可行措施交付執
      行。
(四)廉能工作執行績效之評議事項:
      各單位對於本會經決議後交付執行案件,應於下次會時,提出辦理
      或執行情形,本會予執行績效之評議。
(五)重大違反廉能案件之事後監督、評議事項:
      對於有關機關(單位)人員發生違反廉能之案件,經司法單位判決
      後,應提出就有關該違反廉能案件發生原因及日後之防制措施之研
      討及建議報告,本會就其報告予監督、評議。
三、本會依任務作業執行要領與原則:
(一)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之督導、評議事項:
      1.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經查係屬一般性違反廉能事證者,則
        由本會執行秘書交政風單位依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提會報告,本
        會對其處理結果予以評議。
      2.對機關內部違反廉能案件,經查係屬重大案件者,交由權責單位
        依法辦理蒐證、查察等法定程序,一經被起訴,有關單位應提出
        就該違反廉能案件發生原因及日後應如何採取防制措施之研討報
        告,本會對其提出之研討報告,予以督導、評議、建議。
(二)委員提供機關各項應興應革建議事項之處理原則:
      1.對於委員在會中提出有關本機關之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應做成
        紀錄編號列管。
      2.對於委員平時提供有關本機關之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本執行
        秘書單位應做成紀錄列管,應速依業務性質簽請機關權責單位提
        出因應回報,並回覆徵求建議之委員對其因應提供意見。
(三)委員建議各項廉能事項之處理、管考:
      1.對於委員無論是在會中或平時提供本執行秘書單位有關本機關之
        各類應興應革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編號列管。
      2.本會秘書單位依業務性質簽請機關權責單位,針對委員所提應興
        應革建議事項要求提出因應,並對所採取之因應措施提報本會評
        議,經決議後交付執行,於下次會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四、業務諮詢範圍如下:
(一)有關違反廉能事項、原因及防制措施之研討及建議。
(二)有關廉能法令修訂之建議及其他有關促進廉能事項。
(三)案件蒐證後缺失之檢討及建議事項。
(四)公共工程專業知識之諮詢。
(五)有關公共工程問題及其弊端防制之研討及建議。
(六)會計專業知識之諮詢。
(七)有關政府採購專業知識及其相關法令修訂之諮詢及建議。
六、政風單位人員執行本會交付任務時,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位)、人
    員應配合之。但有關搜索、扣押、移送等手續,均應依法由權責單位
    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