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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按現行我國民法意旨,婚姻係一男一女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適法結合 關係,尚未包括同性婚姻。惟相愛之戀人,未必皆為異性。彰化縣( 以下簡稱本縣)尊重、理解與包容性別多元文化,為使我國同性伴侶 獲得心靈上的慰藉及舒展,確保彼此在生活上的囑託,因應民眾需求 ,本縣開放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同性伴侶」,維護 及確保同性伴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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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對象: 凡年滿二十歲單身未婚且一方現設籍於彰化縣,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 求者,得向彰化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請,不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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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機關: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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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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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申請人:雙方親自申請。 2.應繳證件: (1)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 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合法有效之 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2)申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 (3)當事人一方非為國人,另檢附下列資料: A.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免附)。 B.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 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C.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 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 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 D.前揭文件係在國外做成者,須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另中文譯 本得經國內公證人認證。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申請人:當事人一方親自申請,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應 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知悉。 2.應繳證件: (1)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 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合法有效居 留證、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2)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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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同性伴侶註記: 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與○○○(身分證字號)申請註記為 同性伴侶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註記(○○戶所)」或「與○○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中文)(英文、 日文漢字原名)(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註記(○○戶所)」。 (二)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1.刪除於戶政資訊系統中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 2.如當事人一方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知悉,並請留意個人 資料保護。 (三)當事人如戶籍遷徙至本縣其他鄉、鎮(市)或從他縣市遷入,戶政 人員查詢所內註記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應於完成戶籍遷入後,由遷 入地事務所將該註記內容,轉錄於當事人之所內註記。 (四)已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嗣後一方已結婚、死亡、遷出本縣(含國外 )者,由戶政資訊系統、受理地或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刪除同性伴 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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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以註記一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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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如同意將戶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 查詢,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並由戶政事務所於其所內註記 「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同意將申請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 ○○、○○(機關)查詢(○○戶所)」。嗣後如申請不同意相關機 關查詢或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者,由戶政事務所刪除該項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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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戶政事務所應列印同性伴侶之註記、刪除及同意資訊查詢之註記畫面 ,連同申請(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及個人資料查詢同 意書,由承辦人彙整成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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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戶政事務所應每月逐筆核對該所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同性伴侶 所內註記名冊。如同性伴侶異地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刪除其同性伴侶 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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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申請已完成同性伴侶所內 註記之註記資料。本注意事項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其註記內容僅 為戶政事務所內部參考資訊,未涉及身分登記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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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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