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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 事項,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加強本縣橫向協調聯繫, 整合縣內救災資源,協助鄉(鎮、市)公所救災,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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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颱風、地震(海嘯)、火災、爆炸、水災、土石流、陸上交通事 故、海難、空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災害等重大災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為協助鄉鎮市公所救災,有派 員至事變地點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得指派各主政災害之機關首長或適當之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官, 以及與該次災害相關之機關(單位)人員擔任幕僚,進駐前進指揮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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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選定原則 (一)場所條件: 1.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之虞室內或戶外場所。 2.可容納三十人及供水電、通訊等設備。 3.近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 (二)具備上述條件之場所,依其性質由下列地點依序選定之 1. 鄉(鎮、市)公所辦公室。 2.本縣消防局各大、分隊駐點。 3.本縣警察局各分局、派出所(分駐所)。 4.社區活動中心。 5.學校、體育館等。 6.本縣各公家機關駐地。 7.無發生二次災害及易架設相關應勤設備之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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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一)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 官數人,襄助指揮官處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 (二)前款人員,指揮官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主政機關首長或 適當層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則由各相關進駐單位局處副首長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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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組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有關緊急應 變小組規定辦理,設幕僚作業及規劃組、救災組、疏散收容組、資 通組、後勤組等功能分組,其中幕僚作業及規劃組分設,新聞、災 情分析與資源控管等小組,前開功能分組可視災害實際情況增設或 裁減之,相關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並派員 進駐前進指揮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共同參與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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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駐人員及任務 (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 如附件二,參與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科(課 )長【或比照科(課)長】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 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駐,執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十一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作業及規劃組:由本府各災害主政機關科長以上層級人員擔 任組長,其所屬單位幕僚數人,其主要任務為接受副指揮官指派 ,確定從各幕僚小組重要資料蒐彙整,並製作搶救處置腹案,預 估災情後續發展,其下分設新聞、災情分析、資源控管等小組, 其負責項目如下: (1)新聞小組:由本府新聞處科長負責小組長,負責災害現場媒體 接待、服務及災情之提供,並籌開前進指揮所記者會及預擬新 聞稿或發言稿。 (2)災情分析小組:由本府各災害主政機關指派相當科長層級人員 擔任,負責製作救災處置計畫,辦理任務分工、救災派遣、工 作協調與管控,並定時召開會議,檢討救災計畫及進度。 (3)資源控管小組:由本府各災害主政機關指派相當科長層級人員 擔任,負責繪製災區狀況圖掌握救災所需重要資訊(如 SOP、 應變計畫、救災資源、能量、部署、水源、預報、警報等), 以及建立救災聯絡電話,編排輪值表,掌握各單位進駐狀況。 另擔任前進指揮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 達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因應對策及轄內各鄉鎮市災情現況與需求 。 2.資通組:由各主政機關主導。 (1)負責建置前進指揮所資通訊設備,架設自動電話線、傳真專線 、衛星電話、網路、無線電、筆電、事務機、視訊設備等資通 訊及會議設備。並將現場影像傳送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2)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鄉鎮市公所聯繫暢 通之確保。 3.救災組:由各主政機關主導,並由消防局、警察局、環保局、衛 生局、工務處、水資處、建設處、後備指揮部、公共事業等單位 協助。 (1)主導現場救災、搶救道路橋樑、維生管線等,並掌握所屬救災 人員安全與救災人力裝備器材召集及運作與執行狀況。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3)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4)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5)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6)統計救出、傷亡、撤離、安置及待救人數,以及隨時掌握水利 設施(備)、道路橋樑經建設施、維生管線等搶救情形。協調 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7)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鄉鎮市公所運輸工具徵(租) 用之協調聯繫。 (8)災區緊急醫療服務需求之掌握、跨區域醫療資源之協調調度及 防疫措施管制及疫病消毒作業。 4.疏散收容組:由民政處(疏散)與社會處(收容安置)主導,警 察局及消防局協助。 (1)民眾疏散撤離情形之掌握。 (2)收容處所人員安置情形之掌握。 (3)受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之掌握。 5.後勤組:由各主政機關主導。 (1)前進指揮所場地環境之整備、管理與維護。 (2)辦理現場救災所需民生供應包含便當、茶水等。其他後勤補給 供應含帳蓬、睡袋、油料、雨衣、垃圾處理等。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它行政庶務 事項。 (二)以上各分組由各災害主政機關得視災情之實際需要報請本縣災害應 變中心指揮官,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名稱、任務及進駐人 員,以發揮救災一體之行政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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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作機制 (一)鄉(鎮、市)公所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聯繫可逕透過本縣 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功能分組辦理。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 指揮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鄉(鎮、市)公所應派員參 與,並視需要邀請受災區域村里長與會。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應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鄉鎮市災害 應變中心保持緊密聯繫,並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 表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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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勤支援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交通、水電及行政 庶務事項及運作所需之必要設備,得洽請當地公所與相關公務單位協 助,並由各災害主政機關負責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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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傳真通報或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 下令縮小前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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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演練 本府各災害主政局處每年應就主政災害項目整合相關局處、各鄉(鎮 、市)公所及各公共事業單位辦理乙次以上之兵棋推演或實際演練, 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必要時配合中央政府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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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本府各災害主政機關負責依規定辦理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 者,則依規定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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