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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案件閱卷作業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有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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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得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 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向本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攝影訴願卷內 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亦得向本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 影訴願卷內文書。但應檢附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 件。 依前二項規定請求閱卷者,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 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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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閱卷請求應繕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書須記載申請人姓名 、住居所、電話、申請事項及與本案之關係、訴願人姓名、案由等事 項;如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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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應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並通知 申請人。但卷證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到達後,再 行指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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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應先向閱卷管理人員繳驗身分證明 文件,並於閱卷紀錄單上簽章後,洽取卷證;閱卷時間每次以一小時 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府同意,得延長半小時。閱畢後,應 將原卷交閱卷管理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離開閱卷地點。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重複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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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卷者,至遲應 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府。 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時間始到達指定地點者,本府得另行指定閱卷時 間及地點,以維護閱卷秩序。 申請人得協同一人協助閱卷,協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明。但不得僅由 協同人員單獨在場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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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卷應在閱卷地點為之,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地點。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 (三)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畢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時應遵守閱卷場所規定及閱卷管理人員之指示,不得有喧嘩或其 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閱卷管理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為必 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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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閱覽下列訴願卷內文書者,本府 應拒絕之: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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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申請閱覽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其經原行政處 分機關標明依法令應保密不得閱覽之資料,本府不予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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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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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規定之事項,由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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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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