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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算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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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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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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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旁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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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臨街地: 1.臨街地深度指數未達裡地線者,依下表指數計算之(見圖例一 1.2.3.4.5.) 2.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 單價(見圖例二 6.)。 3.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 深度指數求得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後,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 例及利用價值增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之單價 二成為限,平行邊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其臨 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再增減補正( 見圖例二 7.8.12.)。 4.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 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 9.)。 5.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 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訖 深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 10.)。 6.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 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見圖例三 13.)。 7.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應以裡地單價 與臨街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 11.)。 (二)路角地: 1.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後 ,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 四點五公尺為一級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一成(見圖例 四 14.、15. 及圖例五 16.)。 2.前目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理原則, 專案報請本府核定。 3.路角地如因陸橋或地下道出入口等因素而影響其利用價值時,應 依前二目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以減成補正之;其減成補 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三)袋地: 1.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訖,按下表深度指數計算之 :(見圖例六 17.18.19.20.21.22.23.24.) 2.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訖之深度比照臨 街地方法計算之(見圖例七 25.26.27.)。 3.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 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七 28.)。 (四)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款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 計之。 (五)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 宗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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