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劃分地價區段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區段劃分之方法:
1.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
實地勘查,以鄉(鎮、市)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
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
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
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
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明顯差
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3.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
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
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況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
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4.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
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1)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2)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道路交叉中心線為起訖,但繁
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3)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劃設及廢止,由各地政事務所依分層負
責表規定,視該區段繁榮程度之實際情況擬定,經本府地政處
複勘後決定。
(4)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者,
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5.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
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地
價區段劃分以距離臨街線或既成道路之邊界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
為原則。如實地情況特殊者,得以臨接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
該筆土地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得將該筆土地劃屬二個地價區段,
或再增加後面一筆同一使用性質之土地為裡地線。
6.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般
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7.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
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8.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
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9.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其
計算方式依內政部訂頒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方式
須知規定辦理。
10.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
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界
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二)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之
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合理
劃分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為
輔;面積較大之土地,若內部不同區位間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者
,宜劃為不同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筆加以圈劃,作為檢討
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加以圈劃,如情況無特別差異,儘量避免單
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區段。但其與毗鄰土地顯不相當,且
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另行劃分區段。
5.河川行水區、流失地等其使用價值及地價顯然與鄰近一般土地差
距甚大者,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
三條及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劃分地價區段。
(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1.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
寫說明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地價區段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
,應前往實地複查。
3.課長每年應抽查所轄地價區段並記錄備查,其抽查比例應不得低
於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