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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1130102485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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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款之挖掘申請及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道路挖掘行為,以維護道路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建房屋(以下簡稱建案)申請用戶分支管線接管(含電力、電信、
    自來水、排水、污水及瓦斯等管線)時,該建案起造人應向各管線機
    構同時提出申請,並彙整各管線機構挖掘期程,及填具管線申挖切結
    書逕向道路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管理機關核
    發該建案道路挖掘許可證後,如無法在核定挖掘期間完成,自「核定
    挖掘期間完成」起至「領得使用執照起算一年內」,該建案不得提出
    任一管線之申請設置。
三、申請道路挖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道路挖掘後之路面修復採方形
    切割方式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原路面相同之材質、品質及厚度修復。
(二)瀝青混凝土道路應按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寬度採方形切割並刨(挖)
      除五公分厚度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其與原有路面(含人孔、手
      孔相關設施設備等)銜接處,除於鋪築時予以壓實外,並應妥為處
      理平順。
(三)混凝土之道路應先切割一車道寬度之路面後,再依原路面材質修築
      平順,並為與原路面相同之修飾。
(四)各管線單位所屬之人孔、手孔蓋(含制水閥等)應與周圍原路面銜
      接平順或辦理下地減量。
(五)瀝青混凝土鋪面鑽心厚度,不得少於五公分。
(六)管溝回填材料以高性能低強度材料(CLSM)回填壓實,於二十八天
      後抗壓強度每平方公分應達二十公斤至八十公斤;管溝回填材料以
      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過三十公分,並壓實至最大乾密度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七)瀝青混合料除工程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外均為(密級配),其瀝青含
      量為百分之五點五、容許誤差百分之零點三亦即瀝青含量達百分之
      五點二以上者為合格。
四、道路挖掘時,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施工現場應設置告示牌(道路挖
    掘許可證張貼在左上方),並標明工程名稱、管線機構、施工廠商、
    工程概要、全民督工及檢舉電話、開工及預定完工日期等內容。
    管溝開挖如遇較鬆軟土層,或開挖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有崩塌之
    虞者,應依設計管溝開挖寬度以適當擋土設施維持土壁穩定,於施工
    前提送擋土設施計畫經工程主辦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並注意下列事
    項,以確保管線工作人員施工安全:
    (一)打設擋土設施時,應先核對其他管線之套繪資料,並先挖導溝確
        認有無既設管線及其實際分布位置狀況後,方可打設施工。
    (二)拔除擋土設施須垂直拔起,不可斜拔損及管線。
五、管理機關得命申請人提供道路挖掘施工期間之每日施工動態資料,並
    得派員現場勘察施工品質、安全措施及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六、前點情形,經發現缺失者,管理機關應限期命申請人改善,並予以記
    點,其記點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缺失之一者,記點一點:
      1.未完善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2.未設置施工告示牌。
      3.未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
      4.施工道路兩端未指派專人指揮。
      5.鐵板覆蓋路面未採用防滑性材料。
      6.假修復後未恢復路面標線及標誌。
(二)有下列缺失之一者,記點二點:
      1.挖掘土方未運離工地。
      2.道路切割線未平直。
      3.回填材料未確實滾壓。
      4.鋪設於管道之臨時簡易 AC 之粒料鋪設不良,致粒料分離。
      5.未於竣工後三日內完成路面修復。
      6.施工面積未與道路許可證內容相符。
      7.封閉道路未施設交通改道導(指)引標誌及號誌。
      8.施工機(用)具不得占用道路、未施工時尋覓適當地點放置不得
        放置工區。
      9.未依據「管線單位緊急搶修案件電話傳真報備單」核准內容施作。
(三)有下列缺失之一者,記點四點:
      1.底層級配壓實度或篩分析不合格。
      2.AC  面層壓實度、厚度或篩分析不合格。
七、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缺失記點點數每月累計達四點者,管理機關得停
    發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一個月;每月累計達八點者,得停發申請
    道路挖掘許可證二個月。
八、 前點停發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事項,不含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接
     管線工程。
九、從事道路挖掘作業,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九條、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