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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公路法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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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彰化縣轄內公路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循本作業程序 即時封閉公路,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使公路運輸功能所遭受 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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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轄管公路(縣、鄉道),於發生災害 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道路封閉作業。 (二)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道路,未另訂有道路封閉標 準作業程序者,得參照本程序另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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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戒時機:
(一)接獲用路人、當地居民、警政單位或各級道路管理機關通報,經養
護單位認定需要者。
(二)列為重點監控之公路,先前災害尚未修復之路基缺口、具坍方潛勢
尚未辦理坡面防護之上邊坡及位於河流攻擊岸之路段,經氣象局發
布陸上颱風警報或上游集水區發布豪雨特報,經養護單位認定需
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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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路時機: 封路之時機,經巡查或通報有下列狀況者執行: (一)公路因災害或無預警發生路基缺口或路基下陷且有擴大之虞時。 (二)公路邊坡發生落石坍方且有擴大之虞時。 (三)發生強烈地震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時。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為維護警報區域路段行車安全時。 (五)其他經公路養護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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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封路執行單位 (一)施工中之路段:各工程執行單位。 (二)本府轄管公路(縣、鄉道):為利封路執行時效,由各鄉(鎮、市 )公所先行執行第一階段簡易封路,本府工務處派員執行第二階段 道路封閉及相關交維設施之設置。 (三)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道路:由該鄉(鎮、市)公所負責 執行封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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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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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封路作業程序
(一)公路如因災害阻斷交通或經公路養護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
虞(達封路標準)時,應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官(由本府工務處處長
或各鄉(鎮、市)公所首長擔任)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封路指令
,並即通報相關單位依程序辦理道路封閉及後續道路搶通搶修作業
。
(二)阻絕設施設置程序分工如下:
1. 警察單位配合協助交通管制。
2. 第一階段簡易封路(受阻路段兩端同時佈設,警示帶、交通錐、
警示燈)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
3. 第二階段完全阻絕設施(灌水式或 RC 護欄、交通錐、警示燈)
、設置封路告示牌、替代路線告示牌,由本府工務處執行。
(三)本府工務處依序發布新聞、登錄網站、請警廣協助轉知相關訊息並
於現場張貼公告。(循「彰化縣重要道路公共安全通知事項標準作
業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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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封路開放作業程序 (一)路基缺口修復、坍方清除並完成相關交通安全設施經公路養護單位 勘查無虞後,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 (二)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續現場觀察邊坡狀 況保持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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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緊急聯絡窗口名冊 (一)為利本項作業程序之執行,請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提送聯絡窗口之聯絡資訊予本府彙整(需包含姓名、職稱、 手機、辦公室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 (二)聯絡資訊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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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道路封閉作業流程圖(S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