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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種苗業登記證申請及核發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40013797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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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彰化縣種苗業登記證核發及
    建構安全合法種苗販賣體系,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2 條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本作業程序所依據之法令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3 條
三、申請人應檢附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自行至本府農業處網站下載)。
(二)公司或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預查答覆書亦可)。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所在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使用執照
      或房屋稅籍證明)。
(五)都市計畫內需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六)房屋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則免附)、切結書、、等
      資料。
(七)使用合法農舍作為種苗販賣營業場所,僅限以使用執照面積作營業
      場所,不得擅自增建、違建或使用農業資材室等設施,作倉儲或販
      賣場所。
(八)證照費用新臺幣壹八百元整(於種苗業登記證符合申請並完成核證
      後親自繳納)。
第 4 條
四、彰化縣政府行政審查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彰化縣政府種苗業登記證申請審查表」
第 5 條
五、相關說明:
(一)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 2  條附表一「非都市土地
      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規定『農舍』
      得作「農產品之買賣、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買賣、、、」,爰
      此,本府僅同意以農舍作種苗販賣營業場所使用,不得兼營其他營
      業項目。另不得以農業資材室、農機具室、管理室、倉庫、停車場
      、、、等理由,擅自增擴建及違規使用,違者,除依違反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送交本府地政處以區域計畫法裁處外,併同撤銷農
      藥販賣業執照。
(二)依內政部 99.08.12 台內營字第 0990806347 號函說明一、查本部
      92  年 3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82365 號令,修正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已將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附件一各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
      目及應否申請許可使用,檢討提升至管制規則附表一,並檢討各許
      可使用細目,訂定附帶條件。又有關「農舍」使用許可細目「3.農
      產品之買賣」及「4.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買賣」,於本部 93
      年 3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3833 號令修正管制規則時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以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
      係考量農業經營者有居住兼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耕作
      ,農舍之適用範圍不宜擴大,爰修正「農舍」使用許可細目為「3.
      農產品之零售」及「4.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合先敘明
      。說明二、復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附表一
      規定,農舍之使用細目包括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
      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是農舍依上開規定
      作為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
      日常用品零售、民宿等使用細目之使用,無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所示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農舍為 G-2
      類組之使用項目)。
(三)有關農業設施-如:溫室、網室、農業資材室、農機具室、管理室
      、農糧產品加工室、、、等,不得作種苗販賣營業場所使用,係依
      :
      1.所得稅法第 10 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
        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
        、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
      2.另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
        ,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
        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
        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
        所。」。
      3.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3 條規定
        :依本辦理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
        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綜上,農業設施應依原申請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不得作種苗販賣
      營業場所使用。
(四)以「合法農舍」申請種苗業登記證(限以農舍所有權人為種苗業登
      記證上之負責人,不得將農舍租借他人作種苗販賣營業場所),應
      再檢附現況照片及簽具切結書。
第 6 條
六、作業內容:
    詳流程圖:如附件。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