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教育改革,鼓勵教師進修研習, 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參照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二、為簡化各項行政作業,有效了解各校辦理及教師參與進修研習情形, 本府特設「教師進修護照」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由本縣教育網 路中心(以下簡稱縣網中心)負責系統程式設計維護,由本縣教師研 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負責系統規劃操作管理。
|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校長、主任、教師(含代 理、代課及實習)。 本府教育處暨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員工、本縣國私立高中職校 國中部與國小部教師及私立小學教師準用之。 本縣立案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準用本要點,其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 處業務主管單位另定。
|
|
四、「教師進修護照」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登錄教師進修紀錄。其使用管 理自九十三學年度起規範如下, (一)使用人 1.要點適用對象皆應申請個人進修護照。 2.師參加各項研習須經校長同意,並使用網路線上報名,非假日辦 理之研習須經線上審核,校內研習除外。 3.系統提供最近五年內教師研習紀錄資料查詢,教師得視需要列印 個人研習資料,並由校長核章確認。 4.師報名研習後因故無法參加者,應於研習日前取消報名。未取消 報名者,應向主(承)辦單位請假,未請假者視同無故缺席。 5.無故缺席者,由研習中心停止其使用進修護照二個月。 6.目次數計算以同一學年為範圍,停止使用期間不受學年度限制。 (二)職務管理人 1.府所屬中小學均應由校長指派專人擔任該校教師進修護照之職務 管理人,並向研習中心申請使用權限。 2.務管理人須為主任層級,負責該校教師申請進修護照之身分確認 。 3.務管理人異動時須向研習中心重行申請使用權限。 (三)研習開設、審核與管理 1.校方面 (1)凡處室主任皆可開設研習,並應視研習計畫設定相關條件,如 性質、類別、日期、時間、地點、對象、人數等,必要時須對 報名者進行審核。研習開始後,不得增刪報名者名單。開設研 習者應於研習結束一個月內核給研習時數。 (2)開設研習者須依報名者之出席情形覈實核給研習時數,已完成 時數登錄之研習紀錄,不得任意修改。 (3)開設研習者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者 名單函送相關人員之服務學校,並副知研習中心與主辦單位。 簽到(退)名冊留存一年,以備查考。 (4)開設研習者離職時,應將其工作確實移交。 (5)校長應查閱校內教師進修情形,並確認教師研習資料之申請。 2.習中心方面 (1)研習中心負責查核各校開設研習與核給研習時數之情形,得不 定期至各校實地抽訪。查核結果簽報本府教育處處理。 (2)研習中心每二週一次將各研習場次無故缺席者名單簽報本府教 育處後公布停權期限。 (3)研習中心得將本系統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供本府教育處研訂 各項政策計畫之參考。
|
|
五、各項教師進修研習活動須經本府教育處審核同意後始核給研習時數, 凡經核給研習時數之研習,並副知研習中心。 自九十三學年度起,採計進修研習時數辦理單位: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暨社會教育機構或 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之規定者。 (二)本府教育處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其他縣市政府教育處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 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教育處核准者。 (四)其他政府單位及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 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教育處核准者。 (五)各校自辦或數校聯合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提出具體計畫報送本府教 育處核准者。 前項第一、三、四款研習計畫報府審核比照第六點第四、五款規定辦 理。
|
|
六、研習實施方式: (一)辦理研習應不影響正常教學,以寒暑假、例假日或週三下午辦理為 原則。 (二)研習內容以提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果為主,其他與教育科 目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三)凡指定對象參加之研習班次,請各校慎選參加人員。非政策宣導性 質之研習,以自由報名參加為原則。 (四)各校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最晚應於開學後一個月 內,臨時性研習於辦理前二週)將研習計畫及課程報府備查。 (五)各校報府之研習計畫應包含:研習主題、課程內容、實施方式、講 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評鑑方式、預期效益等。 (六)依「彰化縣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差假要點 )第四點規定,研習開始十分鐘後報到者為遲到,結束前十分鐘離 席者為早退。研習應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簽到 時間。 (七)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主(承)辦學校請假。 遲到、早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三 分之一者,不核給研習時數。 (八)主(承)辦學校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者 名單函送相關人員之服務學校,並副知研習中心與主辦單位。簽到 (退)名冊留存一年,以備查考。 (九)各校接獲辦理研習學校函送所屬教師參加研習之出勤情形,應依差 假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等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十)各校應將所辦理之研習做成紀錄、成果,以備查核。
|
|
七、研習時數申請與登錄 (一)本府教育處主辦或學校自辦 1.府教育處審核研習計畫,核定研習時數,並副知研習中心。 2.(承)辦學校依核定計畫逕入本系統登錄研習,接受報名。 3.習中心進行研習時數登錄查核。 4.設研習學校依核定計畫篩選報名人員,列印簽到、簽退名冊,並 辦理研習。研習結束後,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覈實核給研習時數 。 (二)本府其他單位所辦研習,應自行委託學校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非第一款、第二款由本系統可支援之研習,經本府教育處同意者, 參加人員於研習結束後領取主辦單位核發之研習條,於一年內補行 登錄。凡發給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者,毋須補錄 。 (四)前款補錄作業,每學期由研習中心辦理一次。
|
|
八、研習之類別: (一)研習依規模分為全縣性、區域性及學校自辦等三類。 (二)研習依進行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1.述類:以講演方式進行者,含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2.能類:以口頭解說輔以動作或操作示範,再由參加人員實際演練 者。 3.動類:不屬前二類方式者,或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三)研習依內容分為以下二類: 1.程與教學類:與學生在校學習課程內容及教師教學知能方法有關 者。 2.育行政與輔導類:其他與教育相關之行政及學生輔導工作有關者 。
|
|
九、研習時數審核原則如下, (一)講述類:以實際講述時間核給。 (二)技能類:扣除練習時間,以實際教授時間核給;如未明列練習時間 ,則以研習時間折半核給;折半後未滿一小時者不計。 (三)活動類:以實際活動時間核給;如未列明活動流程者,則以研習時 間折半核給;折半後未滿一小時者不計。 前項各款時間計算,以整數核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一節達五十分 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以二小時計算 ,且均不包含報到、開幕、休息、用餐、車程等時間。
|
|
十、第八點及第九點關於研習類別與研習時數審核原則例舉如附表。
|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