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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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遴選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並由縣長聘任之。 |
三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教師會或教師代表三人。
(三)學者專家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教育行政代表五人。
前項家長會代表,應為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家長會代表,於辦理該教育階段之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由縣長聘(派)兼遞補之,聘期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五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