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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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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請各校依照教育部頒訂之課程綱要規定訂定,且
因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建議各校採中限以上(即小一、小二:二十三
節;小三、小四:二十九節;小五、小六:三十二節),惟導師時間
、午休及學生打掃時間均不列入學習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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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總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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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授課節數(普通班、藝術才能班) |
科任教師 |
兼任導師 |
兼任主任 |
兼任組長 |
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
六班(含)以下 |
二十節 |
十六節 |
七 |
十三 |
九 |
七至十二班 |
六 |
十三 |
九 |
十三至十八班 |
五 |
十三 |
十一 |
十九至二十四班 |
四 |
十三 |
十三 |
二十五至三十六班 |
三 |
十三 |
十五 |
三十七至四十八班 |
二 |
十二 |
十七 |
四十九至八十班 |
一 |
十 |
十九 |
八十一班(含)以上 |
一 |
八 |
二十一 |
1.導師及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各校就全校總班級數及教師人
數,依照課程綱要之學習節數規定,採公正公開之原則,參酌實
際情形妥為編排,且應優先減授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
2.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授課標準,依擔任科任教師或兼任導師
,比照科任教師或兼任導師授課節數,其超時任課節數得核支超
時授課鐘點費,惟代理教師如協助校務工作,得依本要點由學校
本權責酌減授課節數,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3.設立分校之學校本校主任、組長授課節數,依照本校和分校班級
數總和之級距排授;分校主任、組長分別比照本校主任、組長排
課。
(二)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每週授課節數:
1.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巡迴式及幼兒園不
納入計算。
2.資訊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政(
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二節。
3.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一人,綜理午餐業務;自
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教師
兼辦午餐業務依下列標準減課。
總班級數 |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
自設午餐廚房學校 |
由中央廚房供餐及外訂餐盒學校 |
二十四班(含)以下 |
四 |
二 |
二十五班(含)以上 |
六 |
四 |
三十七班(含)以上 |
八 |
六 |
四十九班(含)以上 |
十 |
八 |
六十一班(含)以上 |
十二 |
十 |
總供餐人數 |
教師兼辦午餐業務酌減節數 |
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 |
一千人(含)以下 |
六 |
一千零一人(含)以上 |
八 |
二千零一人(含)以上 |
十 |
三千零一人(含)以上 |
十二 |
4.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主任或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
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級任教師)兼任之;若主
任或組長係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以兼任導師授課標準,並
酌減四節課,減課後不得低於十二節。
5.教師兼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依各領域(議題)
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6.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學校得本權責依表訂協助校務
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內,依校務實際需求酌減協助校務教師授
課時數,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告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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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時鐘點費發給方式: (一)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要點規定排課、減課後,為其應授課節數。 (二)學校依本要點編排課表後,所餘授課節數應聘兼任、代課教師授課 ;若經公開甄選後仍無適宜人員,得排定由校內教師授課。 (三)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應授課節數,其超時任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 點費,並應明確標示於課表。教師每週兼、代課時數請依「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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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兒班、特教班(含資賦優異班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 班級)、輔導教師及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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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排定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於校內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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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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