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43475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一條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介聘對象: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
三、

介聘原則:

(一)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訂定符合學校情況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且得依教評會之決議,向本府申請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二) 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例較高者,提列超額領域(科別)之超額教師名單,送本府教育處辦理輔導介聘作業。

(三) 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依學校課程需求及相關規定提列超額教師科別名單及優先順序,送本府優先輔導介聘。

(四) 各校提列之超額教師,若同時參加縣外介聘,其所屬學校應提列同類科同員額之預備超額教師;經提列為超額教師者,不得申請縣內介聘。

(五) 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 超額教師按任教科()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於當年七月底前,若原校出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經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則該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2、 超額教師之介聘原則及積分採計比照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縣內介聘要點),應填具國民中學超額教師申請輔導介聘積分表,並於介聘積分審查時一併審查。

3、 超額教師申請介聘科()別除依縣內介聘要點第七點(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辦理外,若具有非現應聘任教科()別專長教師證後,取得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下不論節數),或未具有授課證明文件,亦得以該科()別申請超額介聘;惟唱名順序以具有上開授課證明為優先,具有授課證明者以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優先。

4、 超額教師若依前目以非現應聘任教科()別超額介聘後續參加縣外介聘,其申請縣外介聘科()別應依縣外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5、 各校教師缺額應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

6、 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各校現有缺額為準,被介聘之學校除能舉證調入教師具縣內介聘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基本條件第一目之一或之二之情事者外,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藉故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7、 超額教師經輔導介聘後,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學校審查報到,逾時未經介聘學校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視同不願繼續任教,放棄輔導介聘,並請超額教師原屬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8、 各校或自行籌組之委員會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