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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商業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 社會治安,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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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以彰化縣轄內商業為執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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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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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處執行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居住安寧之虞者,包括: 1 特定行業:係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 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 2 電子遊戲場業。 3 資訊休閒業。 (二)涉及食品衛生安全之化學原料販賣業者。 (三)經民眾檢舉或經其他有關單位舉發之商業。 (四)其它商業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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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商業事件依據主要違規屬性態樣訂定裁罰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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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業違規屬性態樣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辦理;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 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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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 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罰款者之資力 ,並依照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 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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