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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8 0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約用護理人員進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4049172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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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約用護理人員之進用,依
    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護理人員,係本縣各級學校編制未置專業護理人員,
    惟因應學生健康檢查及緊急傷病照護等業務需要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三、擔任約用護理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合格醫院檢查體格合格,並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
      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
四、約用護理人員工作期限,依契約規定;約用期間如經費不足,應依據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受僱人已屆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失能
    不堪勝任工作者,應即終止契約。
五、約用護理人員之進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約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約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六)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七)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約用護理人員之報酬視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
    薪點。約用護理人員報酬標準表如附件一。
    
前項報酬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標準給與,並得
    在其核定數額範圍內,由本府核定。
    進用約用護理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
    第一項報酬標準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七、約用護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
    例辦理保險及退休相關事宜。
八、各機關於約用經費可容納範圍內,得比照行政院當年度核定之軍公
    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九、約用護理人員於約用期間死亡,其死亡當月之報酬准予支給。
十、約用護理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
    則辦理。
十一、各校進用約用護理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十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府所
      屬各級學校之約用護理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應迴避人
      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用護理人員,不包括原契約
      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機關與約用護理人員另訂新契約
      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不得新進用約用護理人員。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