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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評估重大施政計畫之整體風險及效益,強化計畫管考及執行,
達成縣政發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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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就
重大施政計畫研擬具體實施計畫,據以參酌施政重點及縣政需求與資源配置合理性,評核經費之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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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非屬經常性或延續性者,即為重大施政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
(一)新興中長程計畫:期程為二年以上,全程總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新興年度計畫:期程為單一年度,總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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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事務設備及耗材採購、設備修繕及維護等事務性、例行性業務,得免辦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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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對於所管重大施政計畫應依「彰化縣政府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計畫表」(如附表),
載明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緣起、目標、內容、效益、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等, 配合預算籌編
於每年二月底及六月底編列概算前送本府計畫處彙整,必要時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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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計畫處應邀集主計處、財政處等相關單位召開先期作業審查會議,就各機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評估其風險管理、效益、計畫執行能力及縣政發展目標,核列經費。審議結果簽核後,移送主計
處作為編列概算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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