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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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單位))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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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 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單位)依其職掌,納入縣長治縣理念及 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 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單位)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 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單位)依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 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統籌訂定各機關(單位) 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單位)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 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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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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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單位)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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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單位)應由首長(主管)或副首長(副主管)召集內部單位 ,以目標管理,擬具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並依彰化縣政府計畫處(以 下簡稱本府計畫處)所定時程簽核後送府(本府計畫處)彙編。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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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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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單位)應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作業進度,擬具年度施政計畫草 案及預算,並依本府計畫處所定時程簽核後送府(本府計畫處)彙編 。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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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奉核後,由本府計畫處彙編函送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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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單位)應依彰化縣議會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 案,經本府計畫處彙編為彰化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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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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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單位)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 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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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單位)應將年度施政績效報告於次年二月十日前提送本府計 畫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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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計畫處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奉核後,得對各機關(單位)執行 績優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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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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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單位)之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績效報 告經核定後,應於一個月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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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單位)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及各機關(單位)施政計畫 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本府計畫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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