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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1120212884號
法規體系: 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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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設彰化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以促進有線
    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本府聘、派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一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本府秘書長。
(七)本府參議一人。
(八)本府消保官一人。
(九)本府新聞處長。
五、本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未滿之委員因
    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
    滿時為止。
六、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
    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方式,由委員討論後決定之。
十、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委員
    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新聞單位遴選
      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十二、本會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設置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