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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關字第1120092719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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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工會勞
    工接受新資訊與知識,增進知能,保障權益,提升生活品質及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且辦理勞工教育之下列工會:
(一)本縣工會聯合組織:彰化縣總工會、彰化縣職業總工會、彰化縣職
      業工會總工會、彰化縣產業總工會、彰化縣產業聯盟總工會、彰化
      縣職業勞工總工會、彰化縣職業聯合總工會。
(二)本縣各基層工會。
    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府不予補助:
(一)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會法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召開會議,且
      未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二)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作計畫執行者。
(三)工會代收會員勞保費、健保費,申請時前一年度內經勞保局、健
      保局查核有積欠紀錄者。
(四)工會財務經查核結果,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五)未於申請年度一月六日前檢送勞工團體動態報表或工會聯合組織之
      基層工會會員名冊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者。
三、辦理勞工教育,以講習、參訪方式單獨辦理或聯合舉辦:
(一)教室講習:需在縣內辦理,每場次講課時間至少四小時(滿五十分
      鐘得以一小時計算,滿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課程內容以核
      心課程及一般課程為主
      1.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以安排勞工政策與立法、勞工運動、工會
        組織與發展、工會實務、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勞資溝通與
        協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災害預防、勞動基準、勞動權益
        與義務、勞工退休制度、性別工作平等、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
        施、勞工福利、勞保法規、求職防騙、就業歧視、資遣通報、職
        業災害個案主動管理服務、身障就業與福利、人工智慧等課程為
        主。講師由工會參酌全民勞教e網或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人員遴聘講
        師授課。
      2.一般課程為身心健康、情緒管理、資訊知識、法律知識及環境保
        護或與本業知能相關。
(二)本業參訪:縣內外之參訪以與本業或相關人工智慧之場域有關為主
      ,需檢附被參訪單位同意函(於特殊狀況下可免附同意書)及參訪
      導覽或講解過程之成果照片。
(三)專案補助:辦理具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研發性及人工智慧等
      相關研討會議或活動,或配合本府政策規劃推動之學術性研討會。
前項所定人工智慧核心課程應依本府公告擇定;人工智慧核心課程講師除
由本府公告師資名冊中遴聘外,亦得洽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相關公(協)會
等團體遴聘專業人員,並經本府同意後辦理。
四、本縣各工會聯合組織辦理勞工教育補助之場次及金額如下:
(一)加權後會員人數未達一萬人,補助一場次,最高補助金額 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
(二)加權後會員人數逾一萬人至一萬四千九百九十九人以下,補助一場
      次,最高補助金額十八萬元。
(三)加權後會員人數逾一萬五千人至一萬九千九百九十九人以下,補助
      二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三十六萬元。
(四)加權後會員人數達二萬人以上,補助三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五十四
      萬元。(會員人數加權計算公式=Σ (各會員工會人數× 權重))
    每場次得辦理二日參訪講習,課程至少六小時(核心課程須占四小時
    )。
    最高補助金額依實際參加人數核算,並以活動計畫經費決算之百分之
    八十為限。
    各基層工會幹部及代表參加聯合組織辦理之勞工教育活動以一場次為
    限,每場主辦單位之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參加人數百分之三十。
    各工會聯合組織申請專案補助每年以一場次為限,每場次補助八萬元
    為上限。
五、基層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補助之場次及金額如下:
(一)職業工會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下或產、企業工會,補助一場次,最高
      補助三萬元。
(二)職業工會會員人數逾一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以下,補助一場次,最
      高補助四萬元。
(三)職業工會會員人數逾一千人至一千九百九十九人以下,補助二場次
      ,最高補助八萬元。
(四)職業工會會員人數逾二千人至二千九百九十九人以下,補助三場次
      ,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五)職業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人以上,補助四場次,最高補助十六萬元。
    前項補助,辦理勞工教育之方式為教室講習者,每場次最高補助四萬
    元,為本業參訪者,每場次最高補助三萬元。但職業工會一百人以下
    或產、企業工會,一律每場次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高補助金額依實際參加人數核算,並以活動計畫經費決算之百分之
    八十為限;但基層工會辦理人工智慧課程,及參訪相關人工智慧之場
    域者,將以計畫經費決算之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各基層工會申請專案補助每年以一場次為限,每場次補助四萬元為上
    限。
六、補助項目:
(一)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小時八百元
      (參訪不補助)。
(二)場地租金(參訪不補助):
      1.每場次最高補助八千五百元,以實際支出核撥。
      2.使用內部場地者不予補助,但得補助清潔、水電與服務費用等項
        目,補助金額以四千元為最高上限。
(三)場地佈置:每場次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
(四)教材印刷:印製實施手冊及講義資料、資料袋,每人最高補助一百
      五十元(參訪不補助)。
(五)文具: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參訪不補助)。
(六)餐費:每人八十元。
(七)茶水費:每人十五元。
(八)車資:本業參訪每輛遊覽車資最高補助九千元(教室講習不補助)
      。
(九)平安保險費:每人最高三十元。
(十)雜支:以最高補助經費全額百分之五計算。
(十一)食宿費:每人最高一千九百元(辦理二天一夜,每天需供應二餐
        ,不另給餐費)。
七、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但專案補助審查,應由本府三人至五人組
      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委員審查後,由本府統一函覆受補助單位
      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4.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6.配合中央或本府相關政策推動之情形。
      7.專案補助審查,應由本府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
        委員審查後,由本府統一函覆受補助單位審查結果。
八、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各工會應於本府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將該年度勞工教育計畫,包
      含場次、講習方式及時間函報本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
      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並最遲於該年
      十月底前辦竣本項活動,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經本府核准於當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工會,應於開辦日十五日前將
      實施計畫【包括實施地點、時間、課程表、講師名錄(講師學經歷
      )、經費概算表等】報本府核定。
(三)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執
      行日五日前,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府核准
      後,始得變更執行。但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無法於五日
      前函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各工會聯合組織或基層工會申請專案補助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
      三十一日止送本府審查,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九、經費請撥:
(一)各工會須於辦理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實施紀錄手冊
      、授課講義、參加人員簽到簿正本、成果照片(每節課至少一張)
      、收支預(決)算表及本府同意函影本等各二份(參訪需附被參訪
      單位同意函正本)分別依序裝訂成冊陳報本府,未將成果報核者不
      予補助。
(二)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後,檢附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民
      間團體向本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各二份及領據
      乙紙【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送本府核撥經費。
(三)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同一場次勞工教育訓練,已由上級單位或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費者
      ,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本勞工教育活動經費為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核定補助金額超
      過十萬元者,應依補助項目將核定補助金額原始憑證送本府審核;
      核定補助金額未超過十萬元者,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並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需銷毀者,應函報本府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
      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督導及考核:
(一)各工會申請勞工教育之場次,本府得視實際申請情形調整,並得隨
      時派員輔導。
(二)工會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
      報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即不
      再受理申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彰化縣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