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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配合地方 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加速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建設,特 設置區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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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關於拆遷安置計畫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事項。 (七)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讓售、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等底價及 租金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協調、諮詢、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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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建設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九)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九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 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機關或單位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非聘任之委員,得指派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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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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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 列席。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 情形,應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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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彰化縣區段徵收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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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出席會議,除外聘學者專家依行政院訂定之「統一彙整修正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外,本府人員均為無 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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