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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第十四 點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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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
(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審作業,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版編審作業
1.各機關(單位)應每年八月擬定施政計畫,並依據年度預算審查
結果修正年度施政計畫,傳送本府計畫處彙整;二級機關傳送本
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作業後,再由本府計畫處彙整。
2.本府計畫處彙編各機關(單位)年度施政計畫簽報縣長核定。
3.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版印製完成送彰化縣議會審議(配合彰化縣議
會會議期程辦理)
(二)年度施政計畫核定版編審作業
1.各機關(單位)依彰化縣議會對預算案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完成
年度施政計畫(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作業)並傳送本府計畫
處彙編。(年度預算案經彰化縣議會審議完成日起十日內)
2.本府計畫處籌編完成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簽報縣長核定並分行各機
關(單位)據以實施。(年度預算案經彰化縣議會審議完成日起
一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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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單位)年度施政計畫線上登錄及傳送內容包括「預算數及編 制員額數」、「年度施政目標」、「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年度共 同性指標」、「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等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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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單位)編審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各機關(單位)於撰寫或初審年度施政計畫時,應召開年度施政計 畫審核會議,依據本府重大政策方向、中程施政計畫關鍵策略目標 及績效指標並考量年度預算後,據以訂定。以本府編列之概算書為 基礎,填列各機關(單位)之歲出預算數、歲入預算數及本府暨所 屬機關員額配置填列各機關(單位)編制員額數。 (二)「年度施政目標」:本項資料係轉入中程施政計畫關鍵策略目標及 共同性目標。 (三)「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共同性指標」: 本項資料係轉錄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共同性目標及其指標、 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等。 (四)「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以主計處編列之概算書所列工作計畫別為 基礎,填列相關資料。(包括:工作計畫名稱、重要計畫項目、實 施內容、預算金額。) 1.各機關(單位)於「重要計畫項目」填列重要計畫項目之內容應 以達成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相關連之措施為主。 2.本機關(單位)中程施政計畫各年度優先辦理計畫,應予列入。 3.專案型業務宜予列入(代辦經費請勿列入)。 4.縣長指示施政重點、縣長競選政見及本府重大政策,應予列入。 5.年度內奉核定必須執行之重要工作而其經費龐大者,應予列入。 6.持續性計畫應根據上年度執行成效加以檢討後,予以適當調整。 7.概算經審查刪減後,其計畫應配合調整。 8.計畫已於前一年度完成或中止,該年度應不再列入。 9.涉及兩機關(單位)以上之中程計畫,應將本機關(單位)負責 部分列入,並不得與其他機關(單位)負責部分重複。 10.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及政策相牴觸。 11.計畫內容不得超出機關(單位)之職掌範圍。 12.預算金額以納入本府預算金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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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各機關(單位)於擬定施政計畫時,應將風險 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決策運作與執行,以降低災害發生之風險。 1.計畫研提時應自行評估計畫執行時可能發生之風險。 2.研議避免或降低風險之預防措施。 3.研擬風險發生時之因應對策及危機事件發生之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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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單位)應依照本注意事項編定年度施政計畫,於年度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後,依計畫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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