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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05597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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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彰化縣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彰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
置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學者專家及本縣議員遴聘之,主任委員一
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本縣議員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 4 條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  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  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之認定。
第 5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
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 6 條
本會會議議程,依下列順序進行之:
一  報告事項。
二  討論事項。
三  臨時動議。
第 7 條
本會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
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 8 條
本會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
多數之同意後變更之。
第 9 條
本會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
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  口頭表決。
二  舉手表決。
三  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
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
第 10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  主席及記錄人員之姓名。
六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 11 條
本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 12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民政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3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