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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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受本 府人事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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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擬訂年度培訓計畫事項。 二 班期課程規劃與執行事項。 三 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 四 數位學習課程之開發與實施事項。 五 培訓資料系統管理事項。 六 與研習相關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 其他有關公務人力培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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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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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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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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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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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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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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