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及第 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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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申請道路挖掘者(以下稱申請人)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檢具申請書(附表 一)及相關書件向管理機關(單位)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附表二) 。 申請人於開工前應向管理機關(單位)提出開工報告書(附表三)申報開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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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竣工後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檢具完工報告書(附表四) 及相關文件向管理機關(單位)申報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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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道路挖掘,應依下列標準繳交許可費: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千 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 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其 餘數不足 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搶 修所提出者。依下列標準繳交許可費: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達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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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道路修復費用,以項目單價乘以第六條之收費面積計算之。 前項項目單價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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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道路修復費用之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未滿七年者,按挖掘長度乘以全路 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分向島者,以分向島單側之路幅 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二、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已滿七年者,按挖掘長度乘以二分 之一路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分向島者,以分向島單側 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四車道以上者,以道路中心分向線單側之 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三、配合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者,按挖掘長度乘以管道佔用車道寬度所得面 積,核算修復費用。 四、橫越管道及零星挖掘路段,按管道佔用瀝青混凝土車道寬度乘以四公 尺長度涵蓋面積計算。 零星挖掘定義如下: (一)挖掘機(慢)車道、自行車道或路肩,且連續路段挖掘總面積不超 過一百平方公尺者。 (二)挖掘快車道或混合車道,且連續長度不超過四公尺者。 (三)屬一般用戶申請接管性質,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 五、不同申請人同時於相同道路範圍申挖者,依挖掘長度所佔比例分攤核 算收費。 六、符合經濟部水利署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 管考作業要點規定,經管理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收或免收修復費。 挖掘破壞之道路設施,未屬附件一內所列性質者,其修繕所需費用,由申 請人與管理機關(單位)以協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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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項目以外之道路挖掘,由申請人與道路管理機關(單位 )參考市價並評估所需費用,以協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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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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