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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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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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發給辦法之中低收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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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等設施設備。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設備。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門窗之修補。 六、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設施設備。 七、住宅安全補助器具。 八、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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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戶自核定補助日起五年內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且同 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二、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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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齊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 一、自有住宅者: (一)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二)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正本。 (三)施工前彩色照片(正、側、後三面或破損位置照片)。 (四)廠商估價單(或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 (五)申請彰化縣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備補助切結書。 (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 屋設籍證明)或最近一個月水費或電費收據。 二、租賃住宅者:除前款文件外,應再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含申請年度,尚需三年以上之租期)。 (二)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應再檢附下列文件: 一、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社會處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 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二、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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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申請補助項目是否齊備, 如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完備,其能補正者,公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時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調查申請人之住屋情況。 申請文件完備,公所應即送本府社會處審核,符合規定者,本府社會處應 以書面通知公所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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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人應於修繕完竣後檢附下列文件,由公所函送本府社會處核撥補助款 : 一、修繕支出原始憑證。 二、修繕中及修繕完成照片。 三、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領據。 五、驗收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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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依本辦法接受本府補助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補助經費: 一、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其申請補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 之內。 二、申請人以虛假不實之證明申請本補助者,如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三、未獲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報本府核定 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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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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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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