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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039886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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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
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係指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之中低收入之老人。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疾病、傷害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
    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且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
    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伙(膳)食費、開立
    證明書(診斷書)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
    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
    者,並符合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
    要件。
前項醫療費用補助,以在合法設立之醫療院所就診者為限。看護費用之補
助,以具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資格者為限。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用:就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之部分,補助百分之七
    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二、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九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實際支
    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補助款,未滿一日者以
    者以小時計算,每小時補助標準以每日補助標準除以二十四小時列計
    。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
二、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中低收入老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全家列計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醫療院所診斷書正本。
六、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領據。
七、未向民間保險機構或其他機關(構)申請理賠或補助之切結書。
八、醫療暨看護費用明細之收據及證明文件正本。
九、醫療看護或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之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7 條
申請本津貼之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簽名蓋章。
非本人親自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或授權書表。
第 8 條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據「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
核作業辦法」規定,儘速完成申請人補助資格之調查及初審後,陳報本府
複審核定。
第 9 條
由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互負扶養義務人實施看護,或由外籍看護工實施看
護者,均不得申請看護費用補助。
第 10 條
申請人如為長期慢性病者應轉介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而仍住院者,不予
補助。
第 11 條
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不實或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不得再領取看護費用補助。其已領取者,並應繳回。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