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 本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 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 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福利、勞政、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
第 3 條 |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 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 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 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五)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及運動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四 特教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提供合作及諮詢服務。 |
第 4 條 |
本支持網絡之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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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 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網絡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聯繫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列席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 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本支持網絡各組成單位密切聯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相關訊息及服務。
四 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
五 其他相關事項。 |
第 6 條 |
本支持網絡所需經費,除教育部補助款外,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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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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