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係指經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且就讀於本縣縣立高中或公、私立國中小學之資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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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資優生具有下列優良表現之一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
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
第 4 條 |
每位資優生當學年度獎助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 |
第 5 條 |
各特殊表現如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本府提供之獎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
第 6 條 |
申請獎助程序如下:
一 資優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佐證資料。
二 經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
三 學校依期限寄送本府審查。
四 本府函知學校審查結果並核發獎助金,及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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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符合申請條件之資優生,如因證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同放棄。 |
第 8 條 |
本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申請期限及相關事項,依本府公告,
如有特殊個案採專案辦理。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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