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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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應依「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規定」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之規定,檢具相關 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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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檢具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許可之文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向本府申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規模。 二、符合本府農業與畜牧業發展計畫。 三、其他促進本縣就業、經濟及農業發展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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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人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之有效期間內,取得本府核定同意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函後,逕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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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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