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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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本縣環境保護事項, 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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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 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 書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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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 掌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資訊管理、環保教育宣
導、環保義工、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防救等事項。
二、空氣品質科 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空氣品質監測
、環境噪音監測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 掌理水污染、海洋污染、熱污染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
防治、水質管理、飲用水管理及河川水質監測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 掌理事業廢棄物、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環境
衛生及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之管理、執行機關
資源回收業務及資源回收業之稽核登記暨機動性環境
衛生整頓等事項。
五、氣候變遷因應科 掌理本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政策規劃、調適行
動方案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與低碳永續家園推
動及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
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六、環境工程科 掌理環境工程、區域性垃圾、水肥、灰渣、堆肥、資源
回收場、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規劃、興建、營運處理,
各鄉鎮市公所垃圾處理場(廠)之管理監督暨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徵收及規劃等事項。
七、稽查科 掌理公害稽查、取締及陳情案件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 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催繳、採購、財產管理及事
務管理等事項。 |
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股長、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 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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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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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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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室,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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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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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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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
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
月三十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