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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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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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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