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確保區域性垃圾處
理場(以下簡稱本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所在地相
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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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處理場主要道路沿線或經本府認定有環境
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由彰化縣環境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焚化廠計畫每年編列新臺幣五百萬元,回饋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相關地區。 |
| 第 5 條 |
回饋金採納入預算方式納入各該受回饋之鄉公所預算。
回饋金經本府核定後,如非屬天災、管理機關操作不慎等因素,致使本場無法正常營運時,本府及接受回饋金之相關地區所屬鄉公所應暫緩回饋金之使用。 |
| 第 6 條 |
回饋金分配以芳苑鄉公所占百分之六十,福興鄉公所占百分之四十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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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觀摩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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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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