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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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精神復健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日間型機構。 二、住宿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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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一、復健治療費:比照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費。 二、伙食費:日間型機構白天新臺幣三十元至八十元,住宿型機構全日新 臺幣九十元至二百元。 三、生活代辦費及雜費:住宿型機構全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元。 前項第一次復健治療費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費用者,不得重複向服務 對象收費。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第一項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 報經本縣衛生局核定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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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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