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
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如下: ┌─────────────┬────────────────┐ │ 項 目 │ 新 臺 幣(元) │ ├─────────────┼────────────────┤ │一 物理治療評估費 │二四○ │ ├─────────────┼────────────────┤ │二 在宅治療費 │三十分鐘以內一九○ │ │ (材料費、交通費另暨)│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一九○至二八○│ ├─────────────┼────────────────┤ │三 簡單治療技術費-簡單 │九五至一四○ │ ├─────────────┼────────────────┤ │四 簡單治療技術費-中度 │ │ │ 註:指實施簡單治療項目二│一九○至二八○ │ │ 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 │ │ 三十分鐘 │ │ ├─────────────┼────────────────┤ │五 中度治療技術費-中度 │一九○至二八○ │ ├─────────────┼────────────────┤ │六 中度治療技術費-中度 │ │ │ 註:指實施中度治療項目三│二九○至四二○ │ │ 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 │ │ 五十分鐘 │ │ ├─────────────┼────────────────┤ │七 複雜治療技術費 │三六○至五二五 │ ├─────────────┼────────────────┤ │八 義肢、輪椅、助行器、裝│三○○至八○○ │ │ 具之使用訓練技術費 │ │ ├─────────────┼────────────────┤ │九 其他治療技術費 │三○○至六○○ │ ├─────────────┼────────────────┤ │十 治療材料費 │視材料費 │ ├─────────────┼────────────────┤ │十一 治療證明書費 │一○○ │ ├─────────────┼────────────────┤ │十二 掛號費 │五○至一○○ │ ├─────────────┼────────────────┤ │十三 個人衛材卡製作費 │五○至一○○ │ └─────────────┴────────────────┘
|
第 3 條 |
物理治療所不得違反前項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