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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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 │ 類 別 │ 項 目 │ 新 臺 幣(元) │ ├─────┼───────────┼────────────┤ │ 察診費 │1.門診 │一○○至五○○(每次) │ │ ├───────────┼────────────┤ │ │2.急診 │二○○至六○○(每次) │ ├─────┼───────────┼────────────┤ │ 會診費 │1.院內 │二○○至五○○ │ │ ├───────────┼────────────┤ │ │2.院外 │五○○至一○○○ │ ├─────┼───────────┼────────────┤ │ 會診費 │3.出診費(交通費另議)│三○○至一二○○ │ │ ├───────────┼────────────┤ │ │4.針炙費 │三○○至九○○ │ │ ├───────────┼────────────┤ │ │5.藥費(壹日份)高貴藥│三○至一五○ │ │ │ 另計 │ │ │ ├───────────┼────────────┤ │ │6.住院費 │比照同級醫院 │ ├─────┼───────────┼────────────┤ │外傷五官科│1.一般外傷五官科 │一○○至五○○(每次) │ │(含材料費├───────────┼────────────┤ │) │2.脫臼整復手術 │二○○至一○○○(每次)│ │ ├───────────┼────────────┤ │ │3.骨折整復與固定 │三○○至一○○○(每次)│ │ ├───────────┼────────────┤ │ │4.痔瘡處置費(內服藥另│二○○至八○○(每次) │ │ │ 計) │ │ ├─────┼───────────┼────────────┤ │一般處方 │一般處方 │二○○(處方籤釋出費) │ ├─────┼───────────┼────────────┤ │證明書費 │1.就醫證明 │五○至一○○ │ │ ├───────────┼────────────┤ │ │2.診斷證明書 │五○至二○○ │ │ ├───────────┼────────────┤ │ │ (1)公勞保退休 │五○至五○○(呈報退休用│ │ │ │) │ │ ├───────────┼────────────┤ │ │ (2)殘廢證明 │一五○至一○○○ │ │ ├───────────┼────────────┤ │ │ (3)訴訟用診斷書 │六○○至三○○○ │ │ ├───────────┼────────────┤ │ │ (4)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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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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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及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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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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